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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 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 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受托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 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 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 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照转 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受托存储保管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 金额确定。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发生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 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或发出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按照发出 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罚没物资

1.取得罚没物资时,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罚没 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 债”科目。罚没物资成本无法可靠确定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 登记。

2.按照规定处置或移交罚没物资时,按照罚没物资的成本,借记 “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时取得款项的,按照实际 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 科目。

单位受托代理的其他实物资产,参照本科目有关受托转赠物资、 受托存储保管物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受托代理实物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