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 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科目。
(三)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公 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 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