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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等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按照“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 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投资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相 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 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 目。

4.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 或本科目(成本),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5.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 或本科目(成本),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 法进行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按照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 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按照收益分享额弥 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3)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的,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 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

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 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应当按照权益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 作为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单位已计入 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借记“应 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 权益法的,应当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合计 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 目,按照追加投资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区分长 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应缴 财政款”科目。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 理的,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 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