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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其他结余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8501 其他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本年度除财政拨款收支、非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二、其他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 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 入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以及投资预算收益本年发生额转入 本科目,借记“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 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 “其他预算收入”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和“投资预算收 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本年发生额为借方净 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将行政支出、事业 支出、其他支出本年发生额中的非同级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 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本年 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同级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和“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行政单位将本科目余额转 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科目;事业单位将本科目余额转 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当本科目为贷方余额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或“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科目;当本科目为借方余额时,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 或“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