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进行下列账务处理外,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区分长 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应缴 财政款”科目。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 理的,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 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 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3.报经批准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 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