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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否可用于申请抵扣?

根据《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国税总局在线访谈》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胡先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规定明确了综服企业退税的计算,规定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是购销关系,而是提供服务的关系,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只能作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既不能用于进项抵扣,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综服企业的经营业务的收入是综合服务的服务费收入,需要另行开具发票给生产企业。[ 2017-10-30 1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