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