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已核销应 收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 “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 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