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其他应付款,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