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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会计处理?单位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 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 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 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 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

2.按照规定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