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二)提取和使用职工福利基金 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的,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年末,按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按规定使用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形成固定资产的,还 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