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 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 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 收款项,以及食堂净收入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他收 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如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还应当按照具 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