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 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 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支出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他支 出中如有专项资金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