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三)捐赠收入
1.接受捐赠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2.接受捐赠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 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 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