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自制物资
1.为自制物资领用库存药品、材料等,借记在加工物资(自制物资——××药品、材料),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专门从事物资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借记在加工物资(自制物资——××药品、材料),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障费”等科目。
3.为自制物资发生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在加工物资(自制物资——××药品、材料),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资发生的间接费用,借记在加工物资(自制物资——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期末按照受益对象及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分配间接费用时,借记在加工物资(自制物资——××药品、材料),贷记本科目(自制物资——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可以按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药品、材料产量等进行分配。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药品、卫生材料,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在加工物资(自制物资)。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