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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 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年末,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科目。

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支付款项时,借记“业务活 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 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