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在线访谈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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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文件规定,这次创业投资政策的试点地区尽管只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但该项政策可能惠及全国各地的企业和个人:(1)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须位于试点地区,但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在全国各地。(2)虽然合伙制创投企业须位于试点地区,但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在全国各地。(3)虽然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位于试点地区,但天使投资个人不限地域,也不限国籍,外籍个人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享受。[ 2017-10-20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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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废止】
》(财税〔2017〕38号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