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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如何会计处理?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固定资产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固定资产的,按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支出金额,借记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待冲基金”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