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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 预计负债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6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 债,如对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预计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经营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预计负债时,按照偿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三)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的,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调整减 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预计负 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