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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付票据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3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 增值税”科目。

以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等科目。

(三)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账面 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四、单位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 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

应付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