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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专用结余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8301  专用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具 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专用结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用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 基金的,按照提取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 科目。

(二)根据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 基金时,按照使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从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 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累计滚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