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期末,结转本期科教项目收入,借记“科教项目收入”科目,贷记科教项目结转(余)。
(二)期末,结转本期科教项目支出,借记科教项目结转(余),贷记“科教项目支出”科目。
(三)科教项目结项后如有结余资金并解除限定可以转入事业基金的,按照结转金额,借记科教项目结转(余),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