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附属单位、缴款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时,按照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 “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收到应收附属单位上缴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 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