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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公共 基础设施核算的依据。

四、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 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 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 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 照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 进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 将公共基础设施转入改建、扩建时,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折旧,借记“公 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共基础设施改建、扩建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为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公共基础设施,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 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被 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 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 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 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被 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 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 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 公共基础设施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 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盘 盈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 记,待成本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