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国税总局在线访谈》规定,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出口,中间有需要报关、代办退税业务的,由专业公司提供;需要贷款的,由银行机构提供。2014年出现了将报关、退税、贷款等业务由一家机构提供,即所谓的外贸综合服务的新业态。其主要特点:一是将过去不同专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整合成一家提供;二是提供以退税为担保的贷款。这一新业态正常运转的前提,必须保证退税款由提供服务的综服企业控制,要求代办的退税在综服企业所在地集中申报。
为适应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2014年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将这种行为视同自营,即将综服企业视为一般的外贸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实现交易,作为综服企业的进项,由综服企业办理退税。这一政策满足了综服企业经营的条件(控制退税款和集中申报退税),在综服企业发展初期,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13号公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货物的出口是生产企业,综服企业实际上只负责代办手续,担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却要承担骗税的责任主体,而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致法律责任的错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税务总局在深入综服企业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从有利于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有利于确保国家税款安全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同时,要求适用这一退税办法的综服企业,必须符合综服企业的定义,且内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机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