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103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 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 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三)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 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