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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专用基金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3101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基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专用基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用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 中提取专用基金的,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本年盈 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一般 按照预算会计下基于预算收入计算提取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基金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照规定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累计提取或设置的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