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坏账准备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219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 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四、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 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 以说明。

五、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 期末贷方余额(或+本科目借方余额)

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二)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