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2207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应当交纳或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
医院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应交的税费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出售不动产应交的税费]、“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交纳的税费。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