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 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 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 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 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四)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 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 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 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编报及时。
(七)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 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