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时,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所分派的利润,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二)持有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尚未领取的利息,应于确认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