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3.出售长期债权投资或到期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和已计未收利息金额,贷记长期投资(债权投资——成本、应收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或长期投资(债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付息债券],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