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提取职工福利费时,按提取金额,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在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
(二)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