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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的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 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一般 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 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账款核对时发现的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余

1.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借 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 准核销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后,借记 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 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各种资产盘 盈、盘亏或报废、毁损

1.盘盈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本 科目,贷记“单位管理费用”[事业单位]或“业务活动费用”[行政单 位]科目。对于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 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 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盘亏、 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 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 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 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2)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 存物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处理 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 (处理净收 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 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 款”等科目;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 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