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中小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 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及动植物。有关说明如下:
(一)中小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建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 的房屋及构建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建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 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建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 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 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四)中小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 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