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4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 预付租金等。
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 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航空保险费 应在保险期的有效期内、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 当期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 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