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结算门诊病人医疗费时,发生病人欠费的,按应收未收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门诊病人发生的医疗费中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借记应收医疗款,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二)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疗费时,结转出院病人自负部分以外的应收医疗款或结转出院病人结算欠费,按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总额中扣除病人自负部分以外的金额,或病人结算欠费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