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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库存现金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 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 代管的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 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 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 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提供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因购买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相关科 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以库存现金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 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 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 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 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相 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 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现金短缺, 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 目。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内容参见“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

五、现金收入业务繁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 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 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六、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