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1.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无形资产的,按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金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冲基金”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