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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交付或发出受托代理资产形成的受托代理负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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