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二)委托加工物资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药品、卫生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在加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支付加工费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在加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药品、卫生材料等验收入库,按加工前发出物资的成本和加工成本,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在加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