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三)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医院,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