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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3号公告相比,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如何明确,有何变化?

根据《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国税总局在线访谈》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胡先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涉税的主题责任,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35号公告则明确代办退税业务由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其风险防控职责,综服企业负连带责任。如果发生骗税,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便利造成骗税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综服企业参与骗税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出口退税资格),且36个月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退出机制)等。具体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