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 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 记 “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无 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
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 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 目,贷记应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