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
地址: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 |
6 |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 |
复印件 |
1 |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
注: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