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
增值税、
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
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目所列货物的,如果出口货物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原材料为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材料的,按主要原材料适用政策执行。主要原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材料成本中比例最高的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