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的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
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
资源税。
第七条 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
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煤炭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按照《
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发布)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