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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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