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规定:“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同时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