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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查增的营业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三项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均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不论是企业自行申报的,还是税务机关查增的,只要属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就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他事项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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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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